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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暫行)(公開征求意見稿)

      摘要: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制定依據】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稀土資源,規范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生產活動,促進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稀土管理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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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暫行)(公開征求意見稿)

       期次:第11218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稀土資源,規范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生產活動,促進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稀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的生產活動。

    本辦法所稱稀土開采,指氟碳鈰礦、離子型稀土礦、獨居石礦、混合稀土礦等各類稀土原礦采選后,生成稀土礦產品(含稀土精礦、稀土富集物等)的生產過程。

    本辦法所稱稀土冶煉分離,指將稀土礦產品加工生成各類單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鹽類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產過程。其中,稀土礦產品包括國內采選所得的稀土礦產品、境外進口的稀土礦產品、獨居石精礦等通過其他含稀土礦物副產所得的稀土礦產品,以及其他各類稀土礦產品等。

    第三條【管理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工作,制定下達年度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以下簡稱稀土指標)。

    第四條【企業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并向社會公布。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是國家推動組建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以下簡稱稀土集團)及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

    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獲得稀土指標。未獲得稀土指標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稀土開采和冶煉分離生產活動。

    第五條【地方職責】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本地區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企業責任】稀土集團對本集團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的稀土指標實施負總責,稀土集團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對本企業的稀土指標實施負主體責任。

    第二章 稀土指標確定與下達

    第七條【指標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稀土資源儲量和種類差異、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市場需求等因素,研究擬定當年度稀土指標,報國務院批準確定。

    第八條【指標下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按年度向稀土集團和有關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印發稀土指標下達通知,明確指標下達數量、企業基本條件等要求。

    第九條【指標分解】稀土集團應根據年度稀土指標下達通知有關要求,商有關?。▍^、市)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分解下達稀土指標,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以及有關?。▍^、市)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稀土指標執行

    第十條【指標執行】稀土集團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按照獲得的稀土指標進行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信息上報】稀土集團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每月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生產數據和指標完成情況。稀土集團應每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匯總報送上月生產數據和指標完成情況,年底報送當年度生產數據和指標完成情況。

    稀土集團及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不得拒報、虛報、瞞報或隨意更改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產品追溯】稀土集團及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建立企業內部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和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并錄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的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數據安全】稀土集團及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要依法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保障企業生產數據安全。

    第四章 稀土指標監管

    第十四條【地方監管】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調度檢查轄區內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的稀土指標執行情況,開展隨機抽查,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發現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措施,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處理,督促問題企業進行整改,做到隨查隨改、立行立改。

    第十五條【部門督查】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聯合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定期調度有關?。▍^、市)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標監管情況,對稀土集團及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指標執行情況開展不定期督查,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反饋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并通報典型案例。

    第十六條【問責懲罰】稀土集團及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存在超指標、無指標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稀土集團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存在超指標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減下一年度稀土指標。

    第十七條【執法監督】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稀土指標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對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并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號)廢止。

    (來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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