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加強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提升促進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管理效能,根據《稀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等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稀土企業”)開展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稀土產品,是指稀土礦產品、各類稀土化合物、各類稀土金屬及合金等。
本辦法所稱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是指運用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稀土追溯系統”),記錄稀土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等各環節的流向信息,滿足行業管理、企業合法經營等需要。
第三條【管理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建立稀土追溯系統,加強稀土產品全過程追溯管理,推進有關部門數據共享。
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依據職責將稀土開采指標、出口許可、產品出口、專用發票等相關數據與稀土追溯系統做好銜接。其中,涉及國家安全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許可中相關敏感數據除外。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商務、海關、稅務等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
第二章 稀土追溯系統運行
第四條【運營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專業化第三方機構,負責稀土追溯系統的日常運營管理(以下簡稱“運營管理機構”)。
第五條【追溯信息】稀土追溯系統設定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的基礎性指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名稱、產品類別、產品批號、生產或銷售產品數量、產品規格、生產或銷售產品時間、產品采購對象、產品銷售對象、產品專用發票、產品出口許可、產品庫存等。
第六條【賬戶申請】稀土企業應當登錄稀土追溯系統,填寫主體信息,上傳證明材料,提交注冊申請。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商務、稅務等主管部門,以及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有關直屬海關,在稀土追溯系統進行注冊。
鼓勵其他從事稀土相關業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在稀土追溯系統注冊使用。
第七條【賬戶審核】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審核通過的單位開通稀土追溯系統使用權限。
通過審核的單位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于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三日內在稀土追溯系統提交變更申請,由運營管理機構予以審核。
第八條【數據填報】稀土企業應當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配備實施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的必要設備設施及人員等條件,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將基礎性指標數據錄入稀土追溯系統,確保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鼓勵稀土企業建設內部稀土追溯系統,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條【追溯賦碼】鼓勵引導有條件的稀土企業先行先試,通過稀土追溯系統申請稀土產品追溯碼,為每個單一銷售單元產品加施追溯標簽,實現稀土產品“一物一碼”可追溯。追溯碼基礎性指標包括產品名稱、規格、重量等。
第十條【追溯應用】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商務、稅務等主管部門,以及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有關直屬海關可根據職責,充分利用稀土追溯系統的數據統計分析功能,挖掘數據資源價值,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日常監管】稀土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適時對落實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情況開展自查。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商務、稅務等主管部門,以及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有關直屬海關要加強對本地區稀土企業落實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情況監管,不定期開展行政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全國稀土企業落實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情況,不定期開展行政檢查。
第十二條【網絡和數據安全】稀土企業和稀土追溯系統運營管理機構要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本單位網絡安全和數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數據管理和使用權限,采取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措施,應用商用密碼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落實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事件處置等要求,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
第十三條【保密責任】參與稀土追溯系統建設、運行、管理和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監督檢查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重要敏感數據、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罰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稀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關于審核期間有關“三日”、“五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工信部)